村在田中 田在村中 显山露水 枕山面水 合肥市出台规划,临湖乡村将增“颜值”提“气质”
本报讯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起草《合肥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其中提出,环巢湖周边应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塑造临湖乡村景观界面,“显山露水、枕山面水”。
塑造临湖乡村景观界面
在行政村分类规划指引上,《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基础条件和发展趋势,以行政村为对象,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和其他类。其中,搬迁撤并类自然村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农民“上楼”,在搬迁安置条件充分的情况下,实施搬迁撤并,对实施搬迁后的自然村限期拆除复垦。
在特定地域片区引导上,涉及环湖、近城、岭上、岗中,其中,环巢湖周边优先考虑环湖片区生态价值,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塑造临湖乡村景观界面,形成“显山露水、枕山面水”的空间风貌格局。江淮分水岭区域,应结合岭上多元化自然景观特征,打造以自然景观与岭上农田互为渗透的大地田园景观,形成“村在田中,田在村中”的景观风貌格局。
为促进村庄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征求意见稿》明确,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村庄应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鼓励将有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风貌建筑、农业遗产等保护范围一并纳入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对于具有革命战争与革命活动场地、将帅故居、改革开放创新地等红色文化资源和红色精神的村庄片区,注重对红色歌谣、红色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创新探索“文化+”的产业发展模式。
乡村建筑风貌要有“合肥味”
村庄设计是对乡村的详细设计。根据《征求意见稿》,村庄风貌应体现乡土特色、时代特征和工匠精神,遵循多样性、本土化、经济性的原则,结合“环湖、近城、岭上、岗中”的空间特征和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加强村庄整体风貌指引。
村庄建筑风貌充分挖掘合肥村庄建筑特色,实现地域建筑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引导建筑风貌管控与建设。鼓励通过大师领衔、优秀建筑师和设计师参与,创新乡村建筑样式,做好传统特色元素的建筑表达,形成具有合肥特征的乡村建筑风貌。
景观绿化方面,应以本土树种为主,易于维护打理,以自然、野趣为基调,适当配置树池、座椅等。庭院绿化宜兼顾美观经济,采用“小果园”“小菜园”“小花园”“小田园”“小茶园”等形式打造。优先选择村委会、村口、戏台、宗祠、古树名木、池塘、河流等具有一定资源基础或区位优势的空间节点进行重点设计,突出生态、景观效果,彰显村庄魅力。
“一户一宅”严控宅基地规模
为适度提高村庄规划灵活性,在符合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村庄规划可采用“用途”留白、“点位”留白、“指标”留白等弹性管控方式,引导各类建设用地高效利用和设施合理布局。
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不超过5%),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使用。
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合肥市将着重挖掘现有农村宅基用地潜力,通过拆旧建新,优化农房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农村宅基用地规模。新增农村宅基用地向规划建设的居民点集中。对于人口流出的村庄,应以减量为主,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农村宅基用地。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宅基用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岗地和丘陵(山区)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且要明确选址要求和宅基用地范围。农村住房一般以2层为主,不宜超过3层。对于原址改建、新建住房,要满足宅基用地面积执行标准。据了解,规划期限至2035年,近期一般为3~5年。
(记者 王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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