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多家企业被罚 包河区发布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典型案例

合肥晚报 2021-04-22 00:55 大字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未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第19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来临之际,包河区卫监所梳理了机构改革以来该区职业健康领域的十大典型案例。据悉,2018年以来,包河区卫生健康委累计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违法案件33起,罚款40.8万元。

未组织相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多家企业被罚款5万

2019年12月,包河区卫健委依法对位于繁华大道的某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包河区卫健委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并在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同样因为这一原因受到处罚的还有位于繁华大道的某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4S店),2019年12月,包河区卫健委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包河区卫健委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并在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一公司被罚15万

2020年12月,包河区卫健委依法对位于纬五路的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没有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据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四和第一项的规定,包河区卫健委对该公司下达警告、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黄涛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唐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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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 可去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记者了解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共包括10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一般病因明确,有特异性,在控制接触后可以控制或消除发病,病因大多可以检测,一般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在不同的接触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方法,应着眼于保护健康人群的预防措施。但仅只治疗病人,无助于保护仍在接触人群的健康。

当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携带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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