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人与承包单位有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挂靠庐州公司承包了位于合肥市滨湖路的工程,庐州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某建筑公司为实际施工人。自2015年起,某建筑公司雇佣田某在案涉工程工作,负责现场材料的月结对账等,每月工资8000元。田某在该项目一直工作到2020年10月底,该项目工程全部收尾完成。田某未同庐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庐州公司也未发放工资给田某,也未给田某购买社保。田某主张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工程完工一直未收到工资,遂向合肥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庐州公司支付2018年3月15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和赔偿金474000元。
案情解析:本案中,田某以在案涉项目上工作为由主张其与项目承包人的劳动关系成立,并要求项目承包人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田某虽在庐州公司承接的案涉项目上工作过,但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某建筑公司。田某未经过庐州公司招聘程序入职,未填写相关入职资料,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田某提供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接受庐州公司的考勤管理以及工资的发放等。经审理查明,田某在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也代表湖南省某公司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田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同庐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仲裁委认为田某同庐州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对于田某的仲裁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延伸说法:实际施工人通常会雇佣其较为信任的人员作为项目的实际管理人员,工资通常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避免缴纳个税),不缴纳社保,不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当实际施工人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支付工资或实际施工人与项目承包方(被挂靠方)产生纠纷时,就会出现像本案中的情况,实际管理人员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等。我们应根据法律对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尤其是注意以下几点:是否经承包方招聘入职?是否填写相关入职资料?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发放工资?是否有购买社保?是否接受承包人的考勤管理等。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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