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在监狱接访罪犯后 监督迟延减刑案督促规范撤案

新安晚报 2021-04-07 09:16 大字

日前,庐州检察院检察长李领臣专门前往合肥某监狱,就此前该院所发有关规范撤案程序的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李领臣说,向合肥某监狱发出的这份检察建议,源于该院去年对罪犯王某杰申请减刑一案的监督办理。

2020年7月8日,李领臣前往合肥某监狱开展检察长接访。罪犯王某杰反映,其在服刑期间因漏罪导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近期监狱已经提请重新裁定减刑,但后来监狱又撤回提请,现请求对其已减刑期予以酌情重新裁定。

接访后,李领臣立即就王某杰信访中所反映的问题,与该监狱领导进行了沟通。在此基础上,庐州检察院成立办案组对王某杰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经调阅相关材料发现,罪犯王某杰的漏罪系公安机关在其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肥市某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给予王某杰减刑1年5个月的裁定自动失效。

2020年5月8日,合肥某监狱就王某杰重新裁定减刑一案报请庐州检察院进行审查。庐州检察院经审查,出具了同意对王某杰酌情重新裁定减刑的检察意见。此后,合肥某监狱建议合肥市某法院就王某杰减刑裁定予以重新确认,但该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其管辖,建议监狱撤回案件。同年6月8日,合肥某监狱遂以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申请将王某杰酌情重新裁定减刑一案撤回。6月22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决定,准许撤回。

王某杰所反映的情况来龙去脉由此一清二楚。针对查明的事实,办案组审查认为,监狱撤回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对王某杰报请酌情重新裁定减刑符合规定,对应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合肥市某法院;另一方面,监狱对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鉴于合肥某监狱撤回案件理由不当且不符合程序规定,不仅导致前期工作成果付诸东流,不利于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狱在减刑案件办理上的随意性。2020年8月3日,庐州检察院向合肥某监狱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重新向合肥市某法院报请王某杰酌情重新裁定减刑一案,并对类似情形全面摸排,确保在撤案过程中严格遵循程序。检察建议发出一周多以后,合肥某监狱进行了反馈,完全采纳检察建议,并表示今后将切实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落实撤案程序规定。

2020年10月23日,合肥某监狱再次就王某杰酌情裁定减刑案重新报请庐州检察院审查。庐州检察院受理后,另行指定检察官负责承办。经对王某杰历次减刑、漏罪判决、改造表现、悔罪认罪态度等情况进行审查,庐州检察院同意监狱对该犯报请酌情重新裁定减刑。12月10日,合肥市某法院就此起减刑案进行开庭审理,庐州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监督职责。庭审中,监狱宣读了对罪犯王某杰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并就该犯服刑表现进行举证。检察员对庭审情况、减刑条件、提请程序等发表了检察意见。12月23日,合肥市某法院作出裁定,决定对王某杰减刑1年4个月。

获得减刑后,王某杰的刑期至2021年1月21日止,其服刑期满后目前已被释放。至此,王某杰信访案“案结事了”,但庐州检察院的监督并未止步,而是以此案为切入点,继续监督监狱撤案程序不规范以及监狱与法院之间撤案严肃性等问题。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回访。

回访中,监狱方感谢庐州检察院帮助其发现问题并助推了问题的解决。据介绍,监狱方以王某杰案件办理为契机,举一反三,全面摸排此前撤案情况,认真分析原因,同时组织看管民警加强对减刑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培训,进一步规范监狱撤卷流程,严格落实监狱撤卷需同步向检察机关报请说明制度。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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