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失信”将依法限制其政府预算 《合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公管局获悉,为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该局近日拟订了《合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存在失信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限制其政府预算。
25项情形被视为“严重失信”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合肥市行政区域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范围以上的工程、货物及服务的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征求意见稿对失信行为进行了划分,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征求意见稿对25项情形进行了明确,包括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不进入的;未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未经专家论证及监管审核采购进口产品;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未按政府采购政策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监管部门要求暂停的,采购人未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未中止履行合同;被投诉后不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或市公管局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材料质量不高;未按政府采购文件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项目验收情况;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失信”情节严重将依法限制政府预算
根据征求意见稿,采购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由市财政局和市公管局负责认定,失信行为认定后予以记录采购人信用信息。市财政局和市公管局将失信记录推送至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合肥”等网站予以公示。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自市财政局和市公管局作出认定之日起半年;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自市财政局和市公管局作出认定之日起三个月(除有信用修复的情况外)。
对采购人存在失信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财政部门依法限制其政府预算。对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涉嫌违纪的,由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实施追究违纪者的责任;需对违纪者进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般失信可“修复”
对于失信行为也不是“一棍子打死”。征求意见稿明确,一般失信行为在记录公示期内,采购人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并向市财政局、市公管局报送整改材料、提请修复信用的,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公管局核实,可以从网站撤下公示信息。拟修复信用的,一般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期不得少于一个月,且修复前该采购人在记录公示期内不得有其他失信行为。
但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录公示期内不予修复,在“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合肥”等网站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记者 赵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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