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五年来审结涉消费者权益一审案件逾十万件安徽省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弄丢婚礼录像,婚庆公司被判赔八千元

新安晚报 2021-03-16 09:25 大字

本报讯安徽省高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显示,五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消费者权益一审案件106427件,其中民事案件104448件,刑事案件1597件,行政案件382件。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6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消费者权益一审案件14325件,2017年审结19594件,2018年审结21489件,2019年审结24439件,2020年审结26580件,年均增长率17%。纠纷涉及范围广泛。仅从涉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来看,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大类,涉及二十余种案件类型,其中合同类纠纷案件97077件,侵权类纠纷案件7371件。

维权重点相对集中。从司法统计数据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消费者维权的重点,占涉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总数的68.76%,且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另外,网络消费纠纷案件明显增加。随着网络消费的迅猛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仅合肥市法院即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1073件。全省法院受理的网络消费纠纷案件涉及领域广,涵盖网络购物、在线教育、直播打赏、虚拟商品、共享汽车、单车等多领域。

“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增多。“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情况有上升趋势,主要集中在合肥、安庆、阜阳等地,占全省受理此类案件数量的85%“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诉讼标的悬殊较大,少至几百元,多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

案件被告主要是两大类:一是当地大型或者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场、超市、购物广场;二是电商平台的商户。索赔事由主要是商品包装标识不全或存在涂改,以及商品超过保质期限、成分标注不实、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违规等。

案例1丢失婚礼影像资料婚庆公司赔了8000元

基本案情:2018年1月6日,钟某、金某通过微信与一家婚礼婚庆服务部经营者联系,确定由该服务部为两人婚礼提供司仪和摄像,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费用,其中摄像费900元。婚礼结束后,该婚礼婚庆服务部告知电脑损坏并无法修复导致婚礼视频影像资料丢失。双方就赔偿等问题协商未果,钟某、金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该婚礼婚庆服务部返还婚礼摄像服务费900元,赔偿因婚礼视频损坏造成的精神损失费8000元。

裁判结果: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钟某、金某与该婚礼婚庆服务部通过微信方式确定的庆典服务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钟某、金某如约支付了摄像服务等费用,该婚礼婚庆服务部亦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该婚礼婚庆服务部因电脑损坏导致婚礼视频影像资料丢失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新人的婚礼影像资料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种纪念品,该婚礼婚庆服务部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婚礼视频永久丢失,给钟某、金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尚属合理,依法应予支持。据此,该院判决:该婚礼婚庆服务部返还钟某、金某婚礼摄像服务费900元并赔偿钟某、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案例2网购时误点确认收货商家拒绝发货也不退款

基本案情:戴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在一家网络店铺下单购买组合家具,价格2400元,物流公司为宅急送快递。戴某某提供的银行信息及账单详情截屏载明:戴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快捷支付2400元。“XX家具”店铺开办人系赖某某。

戴某某称其误点确认收货,赖某某拒绝退款、发货。戴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赖某某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并判令赖某某返还其购物款240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戴某某通过网络向赖某某购货并支付货款,赖某某应按约向戴某某发送货物。戴某某诉称未收到赖某某货物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赖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未举证证明已向戴某某供货,故对戴某某关于解除网络购物合同、赖某某返还购物款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该院判决:解除戴某某与赖某某间的网络购物合同,赖某某返还戴某某货款2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3骑共享电单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万余元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16日,任某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造成行人把某某受伤。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认定任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把某某负次要责任。任某某驾驶的共享电单车所有人系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后把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任某某、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18171.2元。

裁判结果: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某某因侵权行为致把某某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某负主要责任,把某某负次要责任,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任某某驾驶的系非机动车辆,把某某系行人,酌定任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把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虽系案涉车辆的车主,但不是侵权人,亦无其它应负法律责任的情形,无需对把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已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故把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如仍有不足部分,由任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把某某10860.19元。

案例4“朋友圈”购物出问题法院判决卖家退款

基本案情:陈某经人介绍与田某成为微信好友。田某自称是一家信息技术公司董事长,对化妆品ROS律动优化原液进行宣传、销售。陈某于2018年1月6日、1月7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田某支付货款39000元,购买上述产品。因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经质量监督检测:ROS律动优化原液中的氢醌含量为16.39mg/kg。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某归还货款。

裁判结果: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该信息技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陈某与田某的微信聊天内容以及转账记录表明,陈某与田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化妆品安全卫生技术规范》规定,氢醌为化妆品禁用组分,田某所售的ROS律动优化原液中含有氢醌且含量为16.39mg/kg,产品不符合化妆品产品质量标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该院判决:田某返还陈某货款39000元。陈某、田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陈某在使用ROS律动优化原液过程中出现问题,田某所售

卖的案涉产品不符合化妆品产品质量标准,且该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并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故

田某出售的ROS律动优化原液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承担向陈某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二审期间

田某提供证据证明通过其弟田某某已向陈某退款10800元。综上,该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田某返还陈某货款28200元。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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