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体)资产首次租赁不得超六年

江淮晨报 2021-01-27 00:50 大字

本报讯 1月26日,记者从合肥市政府办获悉,《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已正式印发实施。从现在开始的五年内,国有(集体)资产首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续租的,总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该《办法》明确,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租赁应当采用拍卖、招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公开进行招租,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村(居)集体之间资产租赁如采用非公开招租方式的,出租人应报所出资企业或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资监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除上述主体之间,其他采用非公开招租方式的,出租人应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经市、县(市)区(含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在具体期限方面,《办法》规定,“国有(集体)资产首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总出租期限(含首次出租期限和续租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因特殊原因招租期限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出租人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经市、县(市)区(含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实施。而采用非公开招租方式和续租方式的国有(集体)资产租赁项目,应当以场内协议的方式签订租赁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同时,续租的租金标准应该不低于原租金标准。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出租人应提前以不低于一个季度为单位收取租金,并按照租赁协议收取3~6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承租人出现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情形,出租人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合同履约情况反馈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从现在起的五年内,各级财政、国资、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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