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规范化处置 □胡 静
今年是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其中“打财断血”是专项斗争中的重中之重,是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的重要抓手。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准确、及时处置涉案财物,合理适用财产刑,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重要保证。涉黑涉恶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关系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败,关系到公民和企业财产权的保障,关系到营商环境的优化。
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规范化处置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协调配合,统一思想,并要规范侦查思维、强调庭审实质性审查等一整套程序,确保思想上和程序上予以规范和强调,这样才能通过涉案财物有效处置摧毁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及时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恢复已破坏的社会秩序。
侦查阶段的涉案财物的规范化处置
涉案财物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关系到被告人、被害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侦查阶段能够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涉案财物的证据,规范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无疑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推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中,侦查机关对黑恶势力组织有关财产及时、全面地查封、扣押,既能立即切断黑恶势力的经济来源,防止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抽逃资金;亦能方便事后的退赔和财产刑的执行。但不当的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会对被告人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亦与公正司法的精神相背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如何定义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争议较大。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作扩大解释,会不当延伸涉案财物概念的外延,会对被告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故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应采用实质性审查原则。对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有证据证明属于涉案财物或者证明与案件有关联。如能证明该财产是违法所得购买、系犯罪工具等。实务中侦查机关应收集涉案财物的权属、资金来源、涉案财物中属于违法所得的比例等证据,这样才有利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法院的最终裁判。
审判阶段涉案财物的实质性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简称“三项规程”),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对推动庭审实质化具有重大意义。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检法普遍忽视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庭审中很少有专门针对涉案财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环节,辩护律师亦很少在庭审时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发表辩论意见。查明涉案财物的具体情况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面,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庭审时应安排专门针对涉案财物的举证、质证、如何定性等环节。
根据“三项规程”要求,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因为只有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进行当庭审查,法官才可以兼听控辩双方的不同陈述,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出现的事实误判;通过有效地参与法庭事实裁判的形成过程,控辩双方以行使诉权的方式对法庭的裁判权进行有效的制约,确保信息的全面性,使最终的事实裁判能够体现控辩双方交涉、质证和辩论的效果。认定相关财物为涉案财物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该证据同样要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公权力的肆意,才能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黑恶势力财产最终被定性为涉案财物,且如何被处置均需要法院的最终裁判。如何具体、明确地对涉案财物进行规范化处置,需要裁判文书判项作出明确的列明,这是涉案财物实质性审查的落脚点。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涉案财物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应引起足够重视,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理阶段,对无法查明涉案财物权属、资金来源的,可以采取补充侦查的方式尽可能地查明,裁判文书中对涉案财物的判项均应有充分依据。为了案件生效后便于执行,刑事裁判文书亦必须对涉案财物处置作出明确的裁判。例如,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的具体数额,扣押的具体财物予以没收或者返还具体被害人等作出明确裁判,表述种类、数量、状态应详细具体;如果涉案财物众多,应列清单予以表述。(作者单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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