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缘何小区内 昏迷倒地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其自身担责30%
本报讯木工在装修过程中从梯子上滑倒跌伤,没有及时就医,反而自己骑车回家休息,在途中又连续与两车发生碰擦。当天,该木工刚走进居住的小区,便昏迷倒地,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木工家人一纸诉状将装修的雇主、碰擦事故的车主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谁该为木工的死亡承担责任?是装修受伤?还是车辆碰擦所致?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就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进行审理,抽丝剥茧,逐一击破疑问,做出一审判决。
案情:木工从梯子跌落又擦碰汽车身亡
今年4月17日,音某受雇为一即将开张的茶楼进行装修,在订窗帘盒时不慎滑倒跌伤,自觉没什么大碍,自行乘坐地铁回家。监控录像显示,音某在出站时,表情烦躁、右眼附近肿胀、脚步虚浮。在取到存放在站点附近的电动车后,音某骑行回家,与停驶状态的白色普通客车右后部发生碰撞。在音某自行离开后,车主缪某报警备案。几分钟后,音某进小区的过程中,再次与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自行离开的音某在小区内部道路昏迷倒地。4月26日,音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音某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死亡,其颅脑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
事情发生后,音某的母亲、妻子以及一儿一女将装修业主、装修队负责人、两车主及两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诉请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6万余元。
梳理:案件关键在于查找木工的致命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朱战生认真梳理案情,查明案涉装修是承租人曾某在租赁后需要对商铺内部进行装修、布置和改造,委托其亲家李某帮忙,做好装修现场的工作协调和监督管理。随后,李某联系陈某就装修改造木工部分达成一致,曾某与陈某签订一份协议,陈某联系音某、唐某等人从事木工装修工作。
由于案件被告人数较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是一大难题,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审查、比对相关证据。
音某从事劳务活动中有无受伤?虽然没有直接目击证人证明音某在干活过程中如何受伤,但通过装修队负责人陈某的陈述、装修工人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陈某与音某家属的通话记录,可以证实音某在安装窗帘盒过程中应是从梯子上摔下,导致他弯着腰不停地走,感觉有点冷,这与鉴定结论音某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死亡及其颅脑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相吻合。瑶海法院认定,音某是在干活过程中从高处摔下,导致颅脑损伤死亡,陈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业主曾某明知陈某个人不具有装修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而发包给他,应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是受曾某委托联系陈某装修,委托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李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定音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在干活过程中未能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判决:雇主和包工头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路途中发生碰擦事故的两车辆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通过分析死亡原因鉴定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相关视频资料中的事件过程认定,两起事故均为碰擦性质。当时音某均未摔倒,走路已经不稳,符合颅脑损伤特征,说明其在发生事故前就已经颅脑损伤,故两起事故驾驶人没有责任,两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瑶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音某因自身未注意安全,应承担30%的责任,曾某与陈某连带承担70%责任,两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进行赔偿。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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