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皖0103民初3759号

新安晚报 2020-12-04 10:31 大字

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明:

原告合肥来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来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0846.26元及利息487673.4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之后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高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来益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26元,由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明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明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0)皖0103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联系人:审管办缪浩南联系电话:0551-65188435、6535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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