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联动机制合力打击拒执犯罪
本报讯为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拒执罪涉及的相关概念予以细化,推动公检法在办案中形成统一标准,完善公检法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合力打击拒执犯罪。
《意见》要求,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的行为涉嫌犯罪,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时,应当移送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或者曾经拥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能力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履行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等相关材料。
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实现,也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意见》明确,以下三种情形认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数额达500万元以上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判决、裁定,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死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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