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不再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合肥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已超170万辆,届时无牌上路将严查

合肥晚报 2020-11-25 00:43 大字

你家的电动自行车上牌了吗?距离免费登记上牌只剩下最后一个多月的时间。截至2020年11月22日,合肥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170.48万辆,记者从合肥交警部门获悉,2021年1月1日起 ,合肥不再发放电动车临时通行标志,无牌上路将严查。

【数据】

合肥市电动自行车

集中登记上牌超170万辆

11月24日,合肥市召开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宣传工作新闻通气会。会上,记者从合肥交警部门获悉,截至2020年11月22日,合肥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170.48万辆,其中市区95.88万辆,四县一市74.6万辆。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陈建梅表示自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公安交警全力以赴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会同合作单位中国邮政总公司合肥分公司进一步增加后台审核力量,实现群众现场办理、即时领牌的愿望。

【举措】

增加208个流动办理点

市民家门口就能办理号牌

在全市50个邮政网点和6个交警业务办理网点的基础上,又增加208个流动办理点,深入住宅小区、机关单位、工厂企业流动办理,进一步方便市民。

昨日,记者来到经开区铜冠花园。一进小区大门口,就能听到小喇叭在循环播报关于电动自行车上牌的政策,电子大屏也在播放有关信息,入口处的一张办公桌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小小的办公桌上摆满了与电动自行车上牌有关的物品,螺丝、螺丝刀、自行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宣传单页等等,这就是小区物业设置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点。

“交警之前有给我们进行培训,根据号牌申请要求,只要后台审核同意后,我们就可以为车主上牌。”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里每天可为20辆左右的车上牌。

在长江东路与马鞍路交口,交警庐阳大队在此也设置了电动车上牌点。现场执勤民警说每天都有人来上牌,一天最多有上百辆车上牌。

【提醒】

上牌莫观望

明年起不再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在实际的上牌工作中,交警部门发现少数市民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还处于观望状态。陈建梅提醒说,根据外地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的经验,越是到后期,越是会出现“井喷式”登记上牌现象,出现严重的人员聚集,所以希望广大市民要抓紧时间办理登记上牌业务,建议选择关注“合肥交警”微信“网上服务”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今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合肥电动自行车上牌实行“免收费”政策,即不收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临时通行标志费用,2021年1月1日后对电动自行车号牌将继续实行收费政策。

集中登记上牌期间,对不符合新、旧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的在用电动自行车,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通行标志。也就是说,集中登记上牌以后,对符合“旧国标”、“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仍可以继续上牌,但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再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电摩属于摩托车

车主可去门店置换电动自行车

才买不久的电摩无法上牌怎么办?对此,安徽省电动车协会监事会主席张益军称自上牌工作开展以来,协会多次召集电动车经销商,推进电摩置换工作,目前来看,成效不错。

昨日记者来到位于南一环的路基亚电动车门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在售的电动自行车价格在1500元左右,上午就有车主来置换车。

“我们都用电话、微信通知市区车主前来置换车,一个月置换量达40辆左右。”工作人员称,置换的价格要根据车辆的新旧程度、电池容量大小等来定。

需要提醒广大车主的是,根据《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合肥市区2010年1月1日停止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外地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含四县一市)不得迁入市区;市区以外的摩托车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以及其他限行区域内的道路行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摩托车,同适用上述“禁摩”规定。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陈家静

新闻链接

2021年1月1日起

无牌上路将面临“扣车+罚款”

昨日,合肥交警部门表示,集中登记上牌时间结束后,将严查无牌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对于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交警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车主驾驶无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之规定,处2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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