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庭暴力 共建幸福家园 “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普法宣传
什么是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如何制止对方的家暴行为……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为了进一步提升妇女群众反家暴意识,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创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11·25反家暴日”之际,合肥市妇联特邀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以案析法,就“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1
丁某申请人身安全
保护令案
案件详情:
申请人丁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1999年1月结婚。婚后李某经常对丁某实施殴打、谩骂等暴力行为导致丁某伤痕累累。在李某的长期殴打和精神恐吓下,丁某在2011年确诊患上抑郁症。2020年3月丁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知道后用微信及短信对丁某及其亲属进行威胁和恐吓,随后丁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丁某面临家庭暴力风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禁止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丁某及其近亲属。最终经法院调解,丁某和李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丁某摆脱了十几年的家暴婚姻。
法律依据: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李某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则面临着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案例2
李某被多次家暴起诉离婚案
案件详情:
朱某(男)与李某(女)于1989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王小帅后,夫妻感情开始恶化。朱某原系老师,自2008年开始失业在家,但一直欺骗李某称自己办理了内退手续,到60岁后可以领取退休工资。李某在一家企业担任人事主管,后晋升至人事总监。在外人看来,李某就是一个外秀慧中的女强人,但就是这样一位优秀的女强人,却长期遭受丈夫的家暴。
2015年婚生子王小帅本该上小学的年纪,却被迫辍学在家,因朱某不认可国内教育体制,一直声称要自己在家教育孩子,孩子至今未能正常上学。2017年初朱某变卖了家中唯一的房产计划带孩子出国留学,最终因投资失败,计划落空。2018年2月,李某实在无法忍受朱某,带着孩子单独租房居住,岂料朱某跟踪李某至出租屋,将李某捆绑并进行殴打,导致李某全身上下多处软组织挫伤,两眼青肿,鼻腔嘴角出血。
2018年8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8年12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朱某使用随身携带的电棒在马路边吓唬李某,且强行将孩子带走。2019年3月,朱某再次将李某捆绑至其小汽车内,并在车内给李某灌药,用电棒击李某,李某在同事的帮助下被派出所民警及时解救。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经核实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送达给李某、朱某以及朱某所在社居委及派出所。此后朱某未再骚扰、跟踪李某。李某起诉后,法院依程序向朱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多次被朱某拒收,最终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开庭时朱某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2019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准许李某与朱某离婚,婚生子王小帅由李某抚养,李某自行负担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般第一次起诉,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不会轻易判决离婚。本案中,因李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虽然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庭时朱某也未到场,但是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作出离婚判决,并将孩子判给了女方,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受害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
案例3
王女士遭遇家暴起诉离婚失败案
案件详情:
王女士和丈夫结婚二十余年,因丈夫脾气暴躁、爱喝酒,在这二十余年的婚姻生活里,其丈夫经常对其拳脚相向,王女士多次被打进医院。但因双方婚后有一双儿女,王女士一直忍气吞声,无法决心离婚,且因为害怕家丑外扬,从不与外人诉说。2020年,王女士的儿子女儿都已长大成人,王女士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但在开庭的时候,对方表示不同意离婚,由于王女士无法举证证明对方存在长期的、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法院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判决不准许离婚。
王女士遭遇多年家暴,却未能成功诉讼离婚,主要是因为王女士不懂得正确应对家暴行为,起诉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遭遇多年家暴的事实。幸福的婚姻需要努力经营,不幸的婚姻也不要勉强忍受,如遭遇严重的家庭暴力,离婚是最理智的选择。面对家庭暴力,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冷静理性的应对,不仅可以避免自己遭受更多人身伤害,亦可在决心离婚时,获得法律支持并获得合理赔偿。家暴并不是普通的夫妻矛盾,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受害者应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家庭幸福。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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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
应如何正确应对?
一、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求助。遭遇家暴,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寻求救济。公安机关可依法对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或给予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协助受害人鉴定伤情。必要时,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受害者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二、及时取证,以备后期诉讼维权使用。受伤后及时就医,要求医生在病例中对受伤原因做详细记录,妥善保留诊治材料、受伤图片、施暴视频等。另外,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求助的证明、证人证言、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均是家暴的有效证据。
三、及时向人民法院求助。担心再次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风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的、家暴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及时向自己或加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相关单位接到投诉后,依法可以对施暴者给予批评教育,帮助调和、处理家庭矛盾。
五、以家暴为由起诉离婚,要求经济赔偿且符合援助条件的,可向所在法律援助机构或妇女联合会申请法律援助,免费获得律师帮助。
在此,合肥市妇联提醒广大妇女,如果遭受家庭暴力,要懂得勇敢求助,向暴力说“不”,您可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通过电话开展咨询。
刘敏 梅明 陈芳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卫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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