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院宣判一起涉黑案

合肥日报 2020-11-21 08:24 大字

本报讯11月20日,市中院依法对被告人袁守奇等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袁守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范海东、黄伯安、刘育红等30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2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附加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袁守奇伙同陆忠军、范海东、黄伯安、刘育红、王俊等人陆续成立安徽安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正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正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守奇等人以上述五家公司为依托,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形成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管控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袁守奇等人有组织地通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仅安琦公司2009年至2012年非法放贷18亿余元,非法收息获利4.2亿余元。该组织还通过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5000余万元及大量土地、房产、车辆等。

该组织通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对民间借贷行业的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致使部分被害人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重大影响。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袁守奇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朱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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