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留用地可用于经营 合肥市出台“实施办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合肥日报 2020-11-02 05:03 大字

本报讯记者近日从全市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现场观摩调度会获悉,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市委组织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出台《合肥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留用地是指四县一市范围内,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核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给予相关优惠政策,专项用于扶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法》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有偿收回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等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留用地可按照每个行政村(居)不低于3亩标准安排指标。留用地指标安排自2020年9月1日起实行。

《办法》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留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含民宿)、文旅、租赁住房(试点)等经营性用途,但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专项用于就地或异地发展本村集体经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留用地使用权后,应依法确权登记,不得转让,鼓励村集体自主兴办经济实体,或以入股方式参与其他经济主体合作发展,以获得稳定收益。

《办法》强调,留用地使用权出租最高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入股联营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同时,利用留用地自主兴办经济实体,或通过出租、以地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合经营,必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记者 苏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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