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咋赔偿?看看判决当参考

新安晚报 2020-10-28 13:08 大字

又是一年“双十一”,每年这个时候总会出现快件丢失的情况。快递丢失后究竟怎么赔偿?日前,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梳理了近年来安徽法院就相关案件进行的判决,或许可以为市民维权提供参考。

【案例1】16件品牌服装丢失,快递公司只赔5倍运费

法院:条款无效,判决赔偿货物原价56470元2017年1月12日,合肥一家商贸公司从蚌埠一家商场调拨16件花花公子牌衣服到合肥高新区某商场,总价款56470元。这批衣服由蚌埠一家快递公司承运,收件人为合肥高新区某商场员工张某,快递费28元。

衣服托运单寄件联上,有注明“重要提示”,称贵重物品或内件超过人民币一千元的应选择保价,未保价按运单选填的快递费倍数赔偿,未选择的视为按快递费的五倍赔偿,保价快件在申报内件价值范围内赔偿,但“寄件人签名”栏和“申报保价和赔偿约定”栏均为空白。该快递单查询记录显示签收时间为2017年1月13日,无收件人姓名或电话。收件人张某称,并未签收和接受到邮寄货物。商场视频监控也显示,货物并未送达张某处,也没有接到电话和短信通知。

衣服丢失后,发件人多次向快递公司索赔,但对方拒不赔付,于是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快递公司辩称,从快递公司官网上,可以查询到货物已经送达,发件人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即使收件人没有收到货物,也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赔偿金额应当是快递费的5倍,而不应是货物实际价值。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收取托运费,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寄送至发件方指定的地点和收货人。现快递公司未按快递单约定的收货地点和收货人送货,导致托运货物丢失,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未能依约完成托运任务,已收取的托运费应当返还。

关于赔偿金额,在本案中,托运单“重要提示”栏和“申报保价和赔偿约定”无寄件人签字,说明快递公司对“重要提示”“申报保价和赔偿约定”的内容未尽说明义务,况且该“重要提示”“申报保价和赔偿约定”中具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因此,该“重要提示”“申报保价和赔偿约定”的条款无效。快递公司辩称按托运费的5倍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发件方经济损失56470元,并返还托运费28元。

【案例2】大妈寄行李被弄丢,快递公司只愿赔100元法院:不可,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6000余元

亳州锁大妈的孙子小赵,在上海一家会计学院上学。2016年2月,寒假结束后,小赵返回学校。锁大妈到当地一家快递公司网点,将小赵的行李通过发快递的形式送到学校。行李里有小赵平时穿的衣物、鞋子,还有一些新买的物品、四盒山核桃及几本雅思书籍、笔记等。行李由网点人员打包装箱,并代为填写快递单,随后发往上海。第二天,快件到达上海,上海网点用短信方式通知小赵到网点领取快递,但小赵到网点后没有找到行李。后来,小赵又多次前往该网点,网点答复他快件丢失了。由于锁大妈未保价,快递公司只愿意赔偿5倍运费。

索赔未果,锁大妈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因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6002.15元及快递运费20元。

快递公司辩称,快递运单是经国家认可,使用本运单表示接受协议内容。锁大妈在寄件时,并未告知物品的实际价值,也未进行保价,对要求赔偿6000余元不予认可。

亳州市谯城区法院认为,虽然快递服务合同中对赔偿额有约定,但运单上的保价条款和限额赔偿条款属于限制责任条款,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对货物丢失具有过错,快递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其无权援用快递服务合同中的限制赔偿责任条款,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排除原告的主要权利,故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遂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原告锁大妈货物经济损失6002.15元及快递运费20元。大皖客户端记者王吉祥朱庆玲摄影报道

本版稿件由殷子昂新安晚报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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