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房源供应 完善支持政策 合肥市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本报讯 近日,合肥市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承租人可以根据市租赁平台备案信息办理居住证,按照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有关政策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通知自下月12日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根据《通知》,合肥市将继续支持竞自持新建、支持非住宅改建、支持园区企业配建、支持成套住宅改造、支持国企引领示范,多措并举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其中,单套住宅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可以且仅可隔断成一间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隔断后用于出租的空间应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单间房屋不得租住2人(含)以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医疗护理及人均单间套内面积超1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非居住功能空间不得出租居住。
合肥市还鼓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通过新建、非住宅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加快租赁房源筹集,承担年度建设任务。在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设立服务网点和经营门店,拓展“收房”“存房”业务,将个人存量闲置毛坯房装修改造后统一对外出租运营。
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租期在有效期内,且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的,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代码目录中明确后,税收按综合征收率0%征收。出租人可凭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纳税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同时,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并对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比照适用。
承租人可以根据市租赁平台备案信息办理居住证,按照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有关政策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对本市无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承租人,单身职工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提高至120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合计提高至24000元。
规范租赁行业经营行为
房源信息发布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应当明确标识经市租赁平台核验的房源核验码。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回。
推行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双方达成住房租赁交易时,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备案信息实时同步至公安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租赁双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交易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记者 葛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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