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费 将有新标准 方案开始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本报讯为规范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近日市城乡建设局拟定了《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市区范围内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搬迁费用:住宅每户按1000元/次计算2次
针对居民们普遍关注的搬迁费用,新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住宅房屋每户按1000元/次计算2次。
非住宅房屋,要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助。办公用房按10元/平方米;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按13元/平方米。
征收生产加工厂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评估价10%的标准,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协商补偿。
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临时安置费:根据所在路段和区位确定金额
新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按照规定,临时安置费补偿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月起至安置通告时止。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以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新规执行。
其中,环城公园路以内,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环城公园路以外区片综合地价中的一级区片以内(基本覆盖二环路以内和政务区范围),1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区片综合地价中的二级和三级区片,1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四级区片,1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位是指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计算临时安置费的面积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包含异地产权调换增加面积,不含增购面积和因套型不符调整的面积。区片综合地价将参考合肥市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图。
其他标准:非住宅房屋补偿费用也将确定
此外,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30个月以内的临时安置费,每月补偿标准也将确定下来。营业用房为1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1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征收已出租的合肥市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1/3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支付给房屋承租人;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1/2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1/2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征收单位自管公房,临时安置费支付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可以参照新规定分配临时安置费。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吴奇)
【新闻小贴士】
有意见可以这样提
市民如有意见需要反馈,请于即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向市城乡建设局拆迁安置处提出。
电话:0551-62672665,邮箱:25478268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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