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合肥日报 2020-09-29 04:32 大字

第20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

2020年9月17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对《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损坏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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