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进一步优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从申请之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本报讯近日,合肥市民政局印发《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此前的政策相比,新政策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并从申请之月开始发放基本生活费。
实施方案明确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两类保障对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或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实施方案要求,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262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662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张年长 张家锋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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