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鸭店屡教不改 被罚一万元
本报讯 在食品经营活动中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安徽尚爵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爵烤鸭店被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整改;但在第二次的执法检查中,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仍然发现,该店仍然存在进货台账记录不齐全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到位。8月23日,记者获悉,该烤鸭店被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罚款1万元。
据悉,之前,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执法过程中发现,安徽尚爵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爵烤鸭店在食品经营活动中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存在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店的违法行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于6月24日前改正,并且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了警告处理。
7月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这家烤鸭店检查发现,该店仍然存在进货台账记录不齐全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的时限整改到位。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日前,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安徽尚爵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爵烤鸭店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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