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污染治理保证金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要求,现对2017年前按相关政策规定收取的污染治理保证金予以退还。请污染治理保证金缴款人,按照本公告准备相关材料,于2020年9月30日前与我局联系,办理污染治理保证金退还事宜。
一、退还污染治理保证金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
3.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4.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
5.由原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的收款收据;
6.接收退款银行账户资料(包括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7.针对当时未完成的验收事项(或整改事项)提供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复印件还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
蔡女士0551-63508124
邓先生0551-63537078
联系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地址:合肥经开区繁华大道304号
特此公告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0日
污染治理保证金退还清单
序号单位名称收款日期收据号1合肥辉悦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2010.12.301991732上海绿地合肥天邑置业有限公司2011.10.131994753合肥城建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2012.4.283219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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