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省民政厅制定《困难群众兜底生活保障政策指引》
本报讯 将受灾、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近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制定《困难群众兜底生活保障政策指引》。
《政策指引》要求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居民,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经救灾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政策规定及时纳入低保。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落实低保与扶贫衔接政策。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于符合整户施保的坚持整户施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采取增发低保金、提高保障类别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落实就业成本扣减、低保渐退等政策,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12个月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稳定性。对主动申请退出低保的给予1-3个月的低保金,促进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积极就业。
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对受疫情等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和终止救助全流程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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