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湿地保护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合肥日报 2020-08-10 04:13 大字

(上接1版)

合肥市还将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下一步将先行在环巢湖十大湿地等重点生态区域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在湿地保护和修复方面,湿地修复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避免修复过度。修复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按要求,水务、城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建设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时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应当不占或少占湿地。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保护湿地禁止九类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包括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

擅自采沙、取土、放牧、烧荒;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破坏野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场所以及鱼类洄游通道;非法猎捕或者采集野生生物、捡拾鸟卵,非法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非法排放未达标的废水;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其中占用市级以上湿地或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罚款。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引进或放生有害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 王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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