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区部分非住宅存量房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本报讯近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允许部分非住宅存量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主体可持规定材料,向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提出申请。
对于改建范围,《通知》明确,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近期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非住宅改建项目还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其中,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住房租赁企业。改建规模上,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此外,非住宅改建项目应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划标准与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外立面。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纳入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非住宅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改建主体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房屋出租后,应在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非住宅改建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住房租赁用途,运营期间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抵押。
(记者 葛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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