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非住宅存量房或可改为租赁住房 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不变;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本报讯以后,合肥部分写字楼、闲置厂房可能变身租赁住房。记者昨天获悉,《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炉,其中明确提出,合肥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近期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非住宅改建项目须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必须产权清晰: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其次,应当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展实施。
非住宅改建项目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条件,其他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合肥市住房租赁管理要求。此外,申请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住房租赁企业。改建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外立面。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纳入合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非住宅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改建主体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
合肥市市区两级房产、建设、自规等部门要分别建立非住宅改建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须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徐涵姝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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