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院出“损招”虚构原价后促销 原价6元的项目被虚构成380元合肥壹加壹整形美容医院被罚款5000元

新安晚报 2020-07-06 10:03 大字

本报讯7月3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近期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例中看到,合肥壹加壹整形美容医院因虚构价格被罚款5000元。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的相关规定:“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查,合肥壹加壹整形美容医院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对“脱唇毛(单次)”“小气泡洁肤”“水光嫩肤”“祛黑头”四个项目开展优惠促销活动。

其中,“脱唇毛(单次)”的实际项目名称为“冰点脱毛上唇单次”,在网页宣称原价为99元;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交易价格分别为7.9元、元、9.9元,无99元的交易记录。

“小气泡洁肤”的实际项目名称为“补水导入”,在网页宣称原价为380元;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交易价格分别为9元、11元、80元,无380元的交易记录。

“水光嫩肤”的实际项目名称为“水氧导入”,在网页宣称原价为380元;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交易价格分别为6元、8.8元、9.9元、11元、12元、18.9元、19元、29元、36元、38元、49元、99元,无380元的交易记录。

“祛黑头”的实际项目名称为“清洁黑头”,在网页宣称原价为380元;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交易价格分别为8.8元、9元、9.9元、11元、38元、66元,无380元的交易记录。

因本案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医院改正,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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