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 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合肥晚报 2020-06-06 00:52 大字

【案情简介】吴某在合肥A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20年春节放假7天,吴某回到湖北老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A公司停工,2月24日复工,并要求吴某返回岗位。因湖北省属于疫情重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吴某向其领导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无法返回合肥。3月24日,A公司人事部门告知吴某因其拒不来公司上班,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吴某多次找A公司领导协商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案件解析】一般情况下,职工长期拒不上班,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吴某未回A公司上班并非其本人原因而系受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属于不可抗力。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对此予以明确: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何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印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指引(暂行)》对此范围予以细化: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无法返回的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至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回的职工,按照政府规定实行14天的定点集中、单间隔离观察或者7天隔离观察的职工,政府采取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导致未能按期返岗的职工,因疫情封闭小区导致未能按期返岗的职工,企业要求自行隔离的职工及其他因政府相关规定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等。

因此,本案吴某系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A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吴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应予以支持。孙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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