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病种支付限额标准调整 《合肥市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合肥日报 2020-05-22 06:41 大字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为保障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需求,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门诊治疗,《合肥市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与原政策相比,《办法》调整了病种准入标准,高血压病在原病种基础上,增加高血压(Ⅱ),解决经住院或门诊确诊,持续2年以上服药治疗的参保人员门诊治疗保障需求。

此外,结核病细分出耐药性肺结核;慢性丙型肝炎细分为慢性丙型肝炎(1b型)、慢性丙型肝炎(非1b型),根据治疗用药不同,分别设置支付限额;心脏瓣膜置换和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拆分为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按省文件规定,小儿脑瘫准入标准年龄调整为7周岁以下。

同时,《办法》还调整了部分病种限额标准。如高血压(Ⅱ),调整后职工每年门诊支付限额为2400元,居民为2000元。慢性乙型肝炎,职工每年门诊支付限额由6000元降至4000元,居民由5000元降至3200元;慢性丙型肝炎(1b型),调整后职工每年门诊支付限额由44000元降至5100元,居民由38000元降至4200元;白血病,调整后职工每年门诊支付限额由30000元升至48000元,居民由25000元升至40000元。 (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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