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公告 (2020年第4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符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情形的,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以及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现将符合上述规定的贾健等119人机动车驾驶资格公告作废。(详细信息请上合肥市公安局,网址gaj.hefei.gov.cn 查询。)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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