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02版)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检察机关监督范厚传系列虚假诉讼案纪实

新安晚报 2020-05-09 10:50 大字

运用多种监督手段“一盯到底”

甲建设集团是合肥市一家民营建筑企业,在收到一审民事起诉状后,深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认为上述11起民间借贷自己毫不知情,相关民事诉讼涉嫌诈骗,遂于2015年4月向合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报案,该分局经过调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同年6月,甲建设集团向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此后,在安徽省、合肥市及合肥市高新区三级检察机关的持续跟踪和联动监督下,2017年7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对范厚传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调取证据。案件侦查终结后,2018年5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就范厚传涉嫌虚假诉讼一案提起公诉。同年8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范厚传有期徒刑罚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认定错误,且存在诸多影响量刑的情节,对范厚传量刑明显不当,遂提出抗诉。合肥市检察院支持这一抗诉意见,并且认为范厚传的行为属情节严重,论罪应在3年以上7刑量刑。范厚传也同时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合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范厚传多次指使他人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并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且进入执行阶段,严重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同时造成被害单位甲建设集团为应诉支出约30万元的经济损失;截至案发,多起案件经一审、二审,目前又处再审程序,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属情节严重,故对抗诉机关及合肥市检察院的意见予以支持,遂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范厚传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就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对范厚传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提起公诉的同时,合肥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密切跟踪案件进展,及时启动系列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的监督工作。在范厚传被一审以虚假诉讼罪判刑后,合肥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即以此案案涉相关民事判决已全部丧失事实基础为由,于2018年9月分别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案涉的所有民事判决。

在此期间,甲建设集团和甲四分公司亦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0月,鉴于范厚传虚假诉讼行为已被立罪判刑,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约一个月后,合肥市中级法院复函检察机关称,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的上述民事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惩戒虚假诉讼需司法机关携手并进

出乎意料的是,就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审期间,2018年12月,郑某斌等9人分别向该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申请。合肥市中级法院随即作出民事裁定,认为郑某斌等9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遂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并同时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

范厚传骗取判决书系列虚假诉讼案至此似乎可以画上句号,但检察机关的监督并未止步。2019年6月,合肥市检察院经对法院上述准许撤回起诉的再审民事裁定进行审查认为,该系列再审民事裁定未确认虚假诉讼的事实明显不当,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分别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2019年11月,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中级法院上述系列再审民事裁定适用法律确有明显错误,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就9起再审民事裁定分别提出抗诉。

2020年4月29日,这起系列抗诉案在省高级法院合并开庭审理,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出庭履行职责。法庭调查阶段,李卫东宣读民事抗诉书,围绕本案3个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了论证。这3个焦点问题分别是:郑某斌等人的原审民事诉讼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郑某斌等人在再审期间申请撤回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法院能否准许;法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作出撤回裁定,检察机关能否进行监督。

抗诉书指出,郑某斌等人的虚假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和司法诚信,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依法予以惩戒。原审法院置明确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于不顾,怠于履行惩戒虚假诉讼的裁判义务,不合理劝导对方当事人同意郑某斌等人撤诉申请,进而错误认定本案的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属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应予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作出准予撤诉的生效民事裁定,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唯如此,法律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才能得以统一正确实施,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才能在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守护下得以坚定维系。

“你们在公安机关陈述范厚传借款的有关情况是否属实?”“为何要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怎么看待自己的起诉行为和庭审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庭审中,检察员对郑某斌等原审原告进行了询问。各原审原告均当庭表示认错悔错和歉意,愿意赔偿因自己的虚假诉讼行为而给甲集团公司、甲四分公司造成的损失。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在已认定民事案件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何对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进行惩戒?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会友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对于此起系列虚假诉讼案,检察机关将继续关注其进展情况。

据了解,2017年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主动作为,通过专项引领、重点推进、个案督办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涉虚假诉讼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20年4月底,安徽省检察机关3年共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175件。这些虚假诉讼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发生领域集中、系列案件较多、法律从业人员时有参与等4大特点。

从安徽省检察机关3年来的办案实践看,虚假诉讼类型不限于双方恶意通谋逃避债务履行或谋取非法利益,还包括单方捏造事实谋取非法利益。范厚传骗取判决书系列虚假诉讼案,就是单方捏造事实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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