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合肥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导则》发布

合肥日报 2020-04-21 00:52 大字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公管局获悉,《合肥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已正式印发,明确合肥市工程总承包项目适用范围、招标条件及不适宜采用的情形,进一步强化工程总承包项目交易管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导则》明确,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对于一些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标,可能在招标投标、履约过程中存在隐患和风险的情形,建议招标人谨慎采用,如建设内容涉及较大数量地下工程的项目(综合管廊项目除外)。《导则》还提出,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上具有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单位较少,为鼓励竞争,促进工程总承包行业发展,《导则》规定,在招标时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同时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中至少应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招标的内容和范围,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等等。

《导则》还对评标办法、合同和计价模式进行要求,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总价合同。除发生本《导则》规定的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或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另行约定调价原则和方法外,在招标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值得一提的是,招标人应当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概算定额等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但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武文静 记者 王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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