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高估冒算追究编制单位责任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审议通过,竞争主体要对市场行为进行信用承诺
本报讯3月13日,合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竞争主体要对市场行为进行信用承诺;出现高估冒算等问题,将追究编制单位责任。
【交易程序】
竞争主体要对市场行为进行信用承诺
《细则》明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电子交易,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项目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及时发布交易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同时,项目单位应当参照交易文件范本编制交易文件,有权根据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法自主确定交易内容、标段划分、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事项,并对其公平性、公正性负责;将否定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项目单位应在交易文件中,要求竞争主体对其响应交易文件、投标行为、信用状况、合同履约等市场行为进行信用承诺。交易文件实行事先登记备查,对登记后的交易文件采取定期抽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合同模式】
目录内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后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对施工图纸设计深度达到国家规范要求、能够满足连续施工需要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各分项工程内容和数量确定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
按照《细则》,今后,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其中,项目投资额巨大、技术要求复杂、社会影响面广的,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须经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产权交易项目和土地出让类项目,需要对项目单位提出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可实行资格预审。
【清单编制】
高估冒算等问题将追究编制单位责任
在工程清单编制中,编制单位出现缺漏项、高估冒算、计算错误、控制价误差幅度超出规定等问题,以及非客观原因延误工程项目招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委托单位应对造价编制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异议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法律法规对投诉的提起时限、主要内容没有规定的,项目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应在交易文件中予以明确。
【标后管理】
竞得人违约情形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绿化迁移了,道路开挖了,一个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刚开工不久,而施工单位由于各自原因“撂挑子”不干,这样的情况,今后或将受到严惩。此次《细则》明确,项目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竞得主体不能履约的,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将竞得人违约情形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体系。
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园、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竞得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开展违约责任追究。
另外,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公开评价结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交易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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