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量资产租赁 将实行目录管理 合肥市企业 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扩大

合肥晚报 2020-03-07 01:51 大字

本报讯3月5日,合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今后,企业的资产租赁将被列入监管范围。

在产权转让方面,此次办法《明确》,对重大产权转让事项由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报政府批准;市属企业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转让市属重点监管企业的产权;致使市属所出资企业不再拥有各级重要子企业控股权、实际控制权的产权转让,报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企业增资,《办法》规定,对重大增资事项由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报政府批准;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和列入国资监管机构事前审核事项的增资行为,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资产转让方面,《办法》提出,涉及重大资产转让事项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涉及所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报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和之前的一系列规定不同,此次《办法》还扩大了监管范围。今后,企业存量资产租赁实行目录管理。其中,列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未列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租赁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租赁方式,进行租赁。涉及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资产租赁,确需非公开租赁的,由出租方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企业经营的专业市场、商场、大型交通枢纽中心、物流园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主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物业从事经营业务;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上述经营活动, 应根据有关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自主开展专业化经营,经认定后可不进场交易。

其中,市属企业由市属所出资企业认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属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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