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合法吗?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20-03-06 11:11 大字

■ 本报记者 胡明兵

郑女士一直在合肥一家房地产网站工作,受疫情影响,3月份该公司复工后,老板宣布,2月份工资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员工们都很郁闷,悄悄地在私下议论:这合法吗?

她告诉记者,她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了将近5年时间,属于高管级别的员工,待遇一直不错。 3月1日,公司正式复工,随后就有不好的消息传来,郑女士公司的老板告诉大家,由于疫情的影响,2月份的工资将按照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希望大家都能体谅一下公司的难处。郑女士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是法定的最低标准了,再按照80%发放,这能合法吗?

就此记者采访了李婷婷律师,她告诉记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月24日发布了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其中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李律师进一步解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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