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零售药店发烧咳嗽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通告(第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冠肺炎感染者的源头管理,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现就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加强发烧咳嗽药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发烧咳嗽药处方管理。对于所有说明书上标明具有退烧、止咳功能的药品,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医疗机构的处方销售,并对处方统一编号留存备查。零售药店应在醒目位置提示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加强自我防护,防止交叉感染。
二、实行购药实名登记。发烧咳嗽药品应凭患者身份证或社保卡销售并登记。登记的信息至少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购买人与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详细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追溯。
三、实行购药信息报送。各零售药店当日的登记信息应于当日22:00时前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所在社区(村居)。报送方式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所在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无处方销售发烧咳嗽药品(包括非处方药)的行为,从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20年2月9日起实施。废止时间另文通知。
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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