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强化电动自行车管理

安徽法制报 2020-01-14 09:5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徐奥萍)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出行必备工具。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车辆生产、销售、使用管理,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标准实施,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近日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和销售监管,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积极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对新、旧标准都不符合的在用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志,并设置三年过渡期。

哪些电动自行车可以登记上牌?哪些可以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又该如何办理呢?针对这些问题,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陈建梅一一作答。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且在由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且由省公安厅发布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方可登记上牌。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须符合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证书,且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后台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到,才可登记上牌。既不符合“旧国标”又不符合“新国标”的在用电动自行车,车主可在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标志设置过渡期三年,过渡期限为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

陈建梅还介绍,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将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将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驾驶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超过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处2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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