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有两年时效遭遇欠薪维权要趁早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20-01-10 14:56 大字

■ 本报记者胡明兵

本报近期开通讨薪热线后,记者接到多起农民工欠薪投诉,其中有不少欠薪案例发生在三四年前或更久之前。记者将这些案例通报给劳动监察部门时被告知,已超出劳动监察时效,无法介入。记者在此提醒农民工朋友:如果遭遇欠薪,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一定要趁早。

张小毛(化名)是一名被欠薪的农民工,他联系本报记者并递交了相关材料。记者了解到,他2015年在合肥某工地打工,2016年完工,被拖欠工资近40000元。记者通报给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该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他们无法介入。原因在于,此工程已经于2016年完工,距今已3年多时间,超出劳动监察2年时效期。按规定,该部门不能向欠薪的企业下达整改文书,如果下达,就属于违法行政。

上述负责人表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为此,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在实际操作中,“行为终了之日”通俗理解就是工程完工。合同终止,即是违法行为终了。如某人在某公司上班,公司从7月到11月一直欠薪,12月解除合同,那么欠薪的违法行为就在11月份终止了,从12月起两年的时间为时效。如果员工一直在这个企业上班,那么欠薪就是处在继续状态。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遭遇欠薪,一定要及时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这样会比较省时省力。千万不要等过了劳动监察时效后,才想起来维护权益,到那时,劳动监察部门无法介入,只得法院起诉,这对讨薪者来说,耗时耗力,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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