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内殴打儿童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因寻衅滋事罪 获刑一年七个月

合肥晚报 2019-12-13 00:52 大字

本报讯 12月12日,“电梯内殴打儿童案”一审宣判,蜀山法院以被告人梁某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梁某伟因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对处理不满,被告人梁某伟心怀怨恨,计划通过随意殴打他人来泄愤。2019年9月11日19时许,梁某伟来到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某小区,看到男童小刚(化名)(2008年3月出生)独自一人行走,便尾随小刚进入电梯。在电梯内,梁某伟对小刚肆意拳打脚踢,造成小刚头部受伤。之后,梁某伟离开现场。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梁某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梁某伟如实供述了涉案的事实。法庭还查明,此前,梁某伟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次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伟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梁某伟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梁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梁某伟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黄雪婷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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