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间殴打儿童案”开庭 受害人不愿追究,不代表法律就不追究了

合肥晚报 2019-12-12 00:51 大字

“你和小孩没有矛盾,和小孩的父母也没有矛盾,你为什么要殴打这个只有11岁的小孩?”2019年12月10日,“电梯间殴打儿童案”在蜀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蜀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拥对被告人梁浩伟当庭讯问道。

被告人曾因暴力犯罪两次获刑

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11日19时许,梁浩伟来到蜀山区某小区楼下,尾随男童小成(化名,出生于2008年3月3日)进入电梯。梁浩伟在电梯内对小成肆意拳打脚踢,随后逃离现场。小成因突然遭到陌生男子殴打,头部受伤且出现精神恍惚。梁浩伟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庭审中,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被告人梁浩伟均没有异议。

蜀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浩伟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且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当庭认罪,称检方量刑建议过重

“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确实应受到惩罚,但是,受害人的伤情早就已经好了。”被告人梁浩伟称,检察机关作出的1年5个月到1年7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这个处罚过重了。”

法官告诉被告人梁浩伟,受害人家属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希望孩子能正常学习和生活,也希望给被告人一次悔过的机会。“希望你能反省自己的行为,而不是一味地为自己辩解。”

“他真的这样说的吗?他真的不愿追究我的责任?”闻听此言,被告人梁浩伟有点不敢相信。

“受害人不愿追究你的责任,不代表法律就不追究了。”法官当即进一步解释,"我是把被害人的意见转达给你,希望你能心存感恩。”

在最后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义正词严:“对未成年人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分子应予以严厉打击……”

该案当庭未作判决。

春晓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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