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货款是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 庐阳区院自行侦查后改变公安机关定性获法院支持

合肥晚报 2019-12-09 00:58 大字

本报讯在足浴店充卡充了10来万,跨省跑到外地酒吧消费25万余元,交往女朋友花了15万多……在10个月左右的时间里,郑某私自截留公司货款达100余万元并挥霍一空。案发后,公安机关以郑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全案后,承办检察官认为郑某的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并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郑某起诉至庐阳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庐阳区法院采纳了庐阳区院的公诉意见,一审以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2017年4月,郑某应聘到合肥市一家包装公司做业务员,从事纸质餐具产品销售。同年11月,其因个人事项,将客户打到其个人微信中的2000元货款用掉,几天之后才交还公司账上。而公司对此并未予以追究。有了这次经历,让郑某自以为找到了公司财务的管理漏洞。此后,郑某采取少量货款上缴公司,绝大部分私自截留的方式,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大肆侵占公司财物用于自己逛酒吧、做足疗、赠与他人等个人挥霍性消费。

2018年9月23日,在被公司内部审计发现后,无力还款的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经审计查明,截至案发,郑某侵占包装公司货款高达100余万元。

2018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以郑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将该案移送庐阳区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审查全案后发现,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长达10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多次将公司资金截留,其主观上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同时,其截留的公司货款并非用于经营、投资、救急等事项,绝大部分用于挥霍浪费型的消费,而其本人及家庭并没有对应的消费能力,客观上不具备归还的可能性。综合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郑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庐阳区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后仍有部分证据未能查清。为提升办案效率,承办检察官决定展开自行补充侦查。今年4月11日,承办检察官来到受害公司,将郑某截留资金的去向、该公司财务管理机制等情况逐一查明。

在全面补强证据后,4月24日,庐阳区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提起公诉。(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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