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法 越线逆行超车情有可原?不可 法院:遇前方有洒水车不属于紧急避险,交警处罚合理

安徽商报 2019-12-04 00:57 大字

徐先生家住合肥市经开区,今年3月份,他驾车在道路上逆行被交警处罚。不过他对处罚不服,认为逆行是因前方有洒水车作业,他不得不越线逆向超车,情有可原。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昨日获悉,合肥包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3月10日,徐先生驾车行至合肥市西藏路与嘉陵江路交叉口时,逆行被拍。5月10日,徐先生携带证件到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下称交警滨湖大队)接受处理,交警滨湖大队告知了徐先生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并听取了徐先生的陈述和申辩。随后,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徐先生“于3月10日8:13,在西藏路与嘉陵江路口实施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3分。”

徐先生对此不服,将交警滨湖大队起诉至包河区法院,他表示,因为当时道路正在修路,道路有洒水车清扫,其不得不逆向行驶。因此,该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撤销。对此,交警滨湖大队辩称,徐先生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不符合紧急避险 不得逆向行驶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徐先生驾驶小轿车行驶至西藏路与嘉陵江路交叉口时看到前方有洒水车在作业,应当减速慢行。在行至路口来不及避让时应当进入与洒水车同方向车道,不得逆向行驶。且洒水车并非突然驶入,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综上,徐先生逆向行驶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监控记录资料,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因此,交警滨湖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近日,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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