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管理区域不得饲养藏獒等禁养犬 《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进入二审

合肥晚报 2019-12-24 08:09 大字

本报讯12月23日,记者从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了解到,《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有了进一步修改。修改稿目前共七章四十二条,突出对养犬的从严管理。

关于犬只免疫与登记,此次修改稿增加规定了重点管理区域养犬的种类,同时规定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藏獒等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养犬登记办理方面,增加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标识,注明养犬人和犬只的有关信息。

此外,草案稿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关于个人、单位养犬申请资料的规定,属于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不宜在法规中规定,予以删除。

在管理体制方面,充实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修改稿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养犬登记和犬牌发放;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犬只收容场所;受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等违法行为。

同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做好犬只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并做好犬只饲养场所、隔离场所以及犬只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犬只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修改稿注重对养犬者行为规范,此次增加规定了不得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应当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同时,增加规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同时增加规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导盲犬、助残犬等辅助犬只以及工作犬只除外。

在法律责任方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罚款作了修改,增加了罚款幅度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对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标识、未束牵引带、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有禁入标识区域、擅自处理犬只尸体等行为的罚款。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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