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法院发首份“同命同价”判决书

合肥晚报 2019-12-18 00:49 大字

本报讯2019年12月17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同命同价”判决书。得益于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法院判给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村民田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共计68786元。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话,该笔残疾赔偿金数额只有27992元。

2018年9月10日,村民田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违反交通信号灯,与疏于观察的郑某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某受伤。交通部门认定,田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次要责任。后经医院诊断田某某右侧肋骨骨折、右上肺挫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田某某系农村户籍,是一位听力、言语残疾人。该案属于12月16日前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承办法官按照省高院部署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要求,依照2018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田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共计68786元,及时有效维护了田某某的合法权益。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从今年12月16日起,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根据实施方案,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一直以来,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相差甚远。据承办法官测算,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话,田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只有27992元。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侯鹏律师介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客观存在,许多制度安排都考虑了这一现状,例如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受害人赔偿的项目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的计算与受害人户籍性质存在重大利害关系,造成了广受诟病的“同命不同价”局面。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积极意义。”侯鹏表示,统一按照城镇标准,不仅能实现生命价值的公平,也将解决由于标准不一引起的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难题。(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通讯员 杨冉 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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