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间殴打幼童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七个月

安徽法制报 2019-12-16 11:18 大字

[摘要]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七个月

本报讯(记者唐欢通讯员黄雪婷)9月11日,合肥一小区电梯内发生惊魂一幕,一名男子无缘无故对一名11岁的男孩肆意殴打,随后逃离现场,男童被打视频在网络上被多次转发,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12月12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梁浩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梁浩伟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对处理不满,被告人梁浩伟心怀怨恨,计划通过随意殴打他人来泄愤。2019年9月11日19时许,梁浩伟来到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田埠路某小区,看到11岁男童小凡独自一人行走,便尾随小凡进入小区电梯。在电梯内,梁浩伟对小凡肆意拳打脚踢,造成小凡头部受伤。

该事件在小区附近、学校周边、以及网络上被迅速传播,引起公众恐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法庭查明,梁浩伟此前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几次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浩伟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累犯,结合梁浩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主观恶性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浩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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