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能享受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合肥晚报 2019-12-14 01:15 大字

【案情简介】

朱某今年1月13日经熟人介绍到A公司承建的合肥某工地项目干活,1月20日,朱某在干活时不慎滑倒摔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劳动功能障碍十级。A公司为该工地项目投保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了朱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同年7月,朱某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争议焦点]:一、朱某和A公司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二、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朱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件解析】

一、朱某虽认定为工伤,但与A公司不是劳动关系。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成立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须适格,朱某本人已经67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了,而且朱某上班只是经人介绍跟在包工头后面,工资也非A公司直接支付。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从中可以看出,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是基于劳动关系,而是国家为了保护建筑业农民工制定的特殊保障政策,因此对于朱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由此,工伤职工的年龄越接近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越少。本案中,朱某和A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朱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梁修甫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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