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信用卡信息怎能如此收买使用?
为拆分标的方便募集资金,李某某、查某根据公司领导指示,收买他人数百套信用卡资料,用于公司经营的平台上发布虚假标的。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李某某、查某被法院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别判处四年、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两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今年10月15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合肥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出庭发表了出庭意见。
为募集资金
收买信用卡发虚假标的
2017年2月以来,设立于合肥市蜀山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的科创巾帼(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的“她金控”平台为拆分借款标,需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资料在平台上发布虚假标的,公司董事长薛某某(另案处理)分别找到公司员工李某某、查某和陈某,说是公司“她金控”平台上发布的借款标的数额太大,不符合金融办的规定,只能拆分成很多小标的来应付金融办的规定要求。这些小的借款标的需要拉一批客户,用客户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资料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的,而且以后也能利用这些客户资源不断地在平台上发布。薛某让三人想办法找人收买成套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包含卡片所有人银行卡及密码、持有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网银密码,u盾密码等),公司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支付报酬。薛某某希望大家齐心协力共渡难关。按照薛某某指示,李某某通过袁某、任某某等人,以每套资料3000元价格收购,共收购了635套,李某某从每套中获利1000元。然后,李某某将收购的成套银行卡信息资料提供给公司用于在“她金控”平台上募集资金。查某以每套35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等人收买了144套银行卡信息资料。
案发后,李某某、查某、许某某等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6月25日,蜀山区法院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查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四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万五千元;其他几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罚金。
李某某、查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三点上诉理由,一是认为自己只是该公司员工,是按领导指示办事的,不应作为主犯;二是觉得量刑过重且量刑不均;三是对罪名提出异议,查某认为应当定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非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检察官出庭
依法据理反驳上诉理由
在当天的庭审中,合肥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马淑娟作为出庭检察员,发表了出庭意见,就两名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有理有据逐条进行了反驳。
首先,李某某、查某应定为主犯是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来认定的。二人作为公司员工,虽是遵旨办事,但从主观故意看,李某某和查某与薛某某在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上具有共同的故意;从客观行为看,二人也是积极主动,李某某收买并提供了635套、查某收买并提供了144套,且都是直接从公司获得报酬。不仅如此,二人还有再次发展他人提供信用卡的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其次,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制度刑事案件具体信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达到5张以上的,已认定为数量巨大,而本案中李某某、查某涉案信用卡数量远超数量巨大标准。最后,就罪名认定问题,出庭意见更是清晰区分了两者的不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行动轨迹等;而该案中,上诉人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则是关于发卡行、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而非公民个人身份或活动情况。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是妨碍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李某某、查某等将银行卡资料提供给“她金控”平台后,使薛某某等无需经过伪造便可直接使用,冒充持卡人名义进行借款发标,达到非法集资的犯罪目的。因此,定性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而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法院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同年11月5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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