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时定点投放分类不达标或被拒收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布,拟实施细则出炉

新安晚报 2019-11-21 10:23 大字

日前,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修改稿”透露了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拟执行细则,如按照四种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或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垃圾分类不达标或被“拒收”、随意投放垃圾或被记入诚信记录等。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修改稿”在征求意见后还将进一步修改完善,为下一步立法做准备,市民可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hfrdfgw@126.com。

相关背景

合肥试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2017年,在被列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后,合肥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并选取部分小区、党政机关推行生活垃圾分类。2019年3月,《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出台。7月,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制定《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工作,经过前期调研、起草、专家论证等环节,最终形成条例草案。

在此次公布的“草案修改稿”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或者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已有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

减量措施

机关办公处禁用一次性杯具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修改稿”还提出了相关的“减量措施”。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外卖消费产生了大量因包装而形成的生活垃圾,“草案修改稿”规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馆经营服务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逐步实行无纸化办公。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产品。

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按照四种模式

“草案修改稿”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类型。

从分类标准来看,可回收物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有害垃圾包括废弃的电池、荧光灯管、节能灯、温度计、血压计、胶片、废相纸等,以及废弃的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厨余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和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需要注意的是,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合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投放方式

有望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草案修改稿”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可回收物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站点;有害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单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者临时存储空间,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可以设立专人分拣打包。产生可回收物的单位或个人可自行运送,也可以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体积大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垃圾,应当投放至大件垃圾收集站点,或者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设置敞开式容器,其他场所应当设置密闭容器。厨余垃圾应当由专人清理,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并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

辅助措施招分类指导员进行现场指导

提高投放准确率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难题,对此“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系统设计。

根据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募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实施垃圾桶边值守和巡回检查,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监督、引导、示范等工作,参与收集、运输、处置过程的监督。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为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及时做好复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时间分类运至集中收集点;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制止、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

拒收制度垃圾分类不达标或被“拒收”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投放的垃圾,“草案修改稿”设立了“不达标拒收”制度。

根据规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付处置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标准个人违规投放最高罚两百元

“草案修改稿”明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违反规定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站点,或者未将有害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单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未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或者处置场所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使用专用车辆分类运输、未在车辆显著位置清晰标识所运输垃圾的类别,或者运输车辆未实行密封运输、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或者沿途丢弃、遗撒、滴漏污水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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