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不得 以开办兴趣班为名另行收费 普通民办园收费标准或2年内不得变动

江淮晨报 2019-11-16 06:04 大字

近日,合肥市发改委重新起草了《合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江淮晨报记者获悉,该《办法》提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今后,普通民办园收费标准或将在2年内不得变动。

公办园

保教费、住宿费政府定价管理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今后,合肥市将建立公办幼儿园成本调查制度和收费调整机制。定期对公办幼儿园办学进行成本调查,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保教费收费标准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由市教育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资金保障水平等提出具体意见,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教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幼儿活动、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购置费用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民办园

A、普通民办园收费标准2年内不得变动

民办幼儿园分为普通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中,普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在开学前三个月,报所在县(市)、区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经备案的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稳定,原则上2年内不得变动,并与招生简章发布、园内收费公示及实际执行标准保持一致。

B、普惠性民办园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住宿费最高限额,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收费标准增幅确需高于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确定收费标准。

退 费

幼儿因故退(转)的,退还部分预收费用

因幼儿园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等。

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请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具体退费方法如下:(一)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请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保教费、住宿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二)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后据实退还。

收 费

A、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捐资助学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具体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除保教费、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另外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B、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收费标准调整提高后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插班生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寒暑假提供托管服务的,结合各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和家长需求,经审批后可收取一定的费用。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本着收支相抵、不赢利的原则据实收取。

公 开

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

今后,合肥市幼儿园收费将实行公示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做到公示内容真实、完整,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内容。

按照要求,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政府、社会和家长监督。

处 罚

违规收费将被实施信用惩罚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接下来,合肥市还将加强幼儿园信用管理,对虚假招生、违规收费、侵害幼儿利益等违规违法行为,实施信用惩罚措施。对违反国家、省和市教育收费政策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晨报记者 方佳伟 晨报制图 朱佩佩

公众参与方式

从即日起到11月20日,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均请注明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1、登录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2、传真至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传真号码:0551-63755783。

3、邮寄至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地址:合肥市政务中心B座2408室)。

4、电子邮箱hfsfgwsf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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