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花钱装安全系统 被盗时警报没响 商家要求系统服务商赔偿 因无法证明被盗前使用系统败诉
合肥包河区一通信营业厅安装了一种联网报警的安全防护系统,但在小偷入室行窃时,系统却没有报警。事发后,该营业厅将防盗系统的服务商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秀山通信经营部(下称秀山通信经营部)与安徽省社会应急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应急中心公司)签订《安全防范系统安装服务合同》,秀山通信经营部委托应急中心公司提供安全防范服务,服务范围为店内防盗,服务项目为电子防盗。服务合同为3年,费用为3000元。在合同期内,该营业厅门店被盗,被盗财物价格总值22345元。
事发后,秀山通信经营部向法院诉请,要求应急中心公司赔偿损失,因应急中心公司的义务不仅是提供报警器,还提供后台与警方的联动系统技术服务。而店面被盗时,该装置并没有报警。应急中心公司辩称,报警器质量没有问题而是电源存在问题,造成报警器不在工作状态,对方应就相关设备的设防前提条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据了解,根据合同,秀山通信经营部设防前,应检查场所内所有门、窗是否关严,自来水、煤气、电源是否切断,一切妥当后再按报警系统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设防成功;应急中心公司负责该系统的安装、调试及维护,并及时解决网络及用户终端产品技术问题;如因应急中心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或系统技术问题,而导致经营部场所内的财物遭受服务项目内的损失,责任归于应急中心公司;而因秀山通信经营部没有设防而失窃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急中心公司不予赔偿。
无法证明曾启用系统驳回请求
对于此事,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有效。秀山经营部被盗且造成财产损失是客观事实。但因秀山经营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被盗前确已对安全防范系统成功设防,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安全防范系统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系统技术问题,因此,要求应急中心公司赔偿其被盗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秀山通信经营部的诉讼请求。近日,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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